安徽鸿昊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

某某瑞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某某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1民初2916号
原告:***瑞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3367335822。
法定代表人:丁汝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平频,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建华工业园兴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64972606P。
法定代表人:刘其洲,总经理。
原告***瑞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瑞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工程款19694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1月14日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位于岗集镇的圆弧棚工程,建筑面积暂定是2902.84平方米,工程合同单价为115元/平方米,合同总价约333826元。合同书第十条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支付全部100%的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给付了33万元工程款,被告入场施工,由于建筑涉及违章,在工程仅搭建了一个钢结构框架后即被城管部门强拆,由于工程没有完工,双方商量根据已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一下,没有用完的工程款由被告退还。被告方提供了一个项目明细表(见证据4),但据原告方复核,存在虚报单价和工时的情况,工程仅进行到搭框架的阶段,被告就声称花完了几乎全部工程款,显然与常理不相符。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果,原告无奈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理由是: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乙方(即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被告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安徽省肥东县,因此,本案应当由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原、被告间签订的合同书,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不适用专属管辖,案涉合同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的乙方即被告,而被告的住所地为安徽省肥东县,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为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应当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 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卞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