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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82民初2265号
原告:***,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男,19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告:桐庐永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江南镇凤鸣村蒋坞四组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689094819E。
法定代表人:钟梁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桐庐永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白玉兰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鲁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