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402民初131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邓李乡***,公民身份号码:4********。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张楼乡**,公民身份号码:41********。
原告***与被告河南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8元,减半收取计1329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