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94民初22798号 原告:海南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 原告海南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4日立案。2024年10月10日,海南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海南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海南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