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94民初22798号
原告:海南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
原告海南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4日立案。2024年10月10日,海南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海南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海南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