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廷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全椒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滁州市应用技术学校等其他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皖1124行初7号

原告安徽廷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金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该公司员工。

被告全椒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

负责人郑祥华,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林,该局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章,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滁州市应用技术学校,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赵育成,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诚,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徽万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文,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江苏南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陈俊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江苏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廷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廷煜公司)不服被告全椒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全椒县公管局)作出的全公管复[2020]5号《全椒县职业教育中心新校区报告厅、道德讲堂、小会议室等采购及安装项目一标段投诉处理决定书》一案,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依法作出(2020)皖1124行初11号行政判决。原告廷煜公司不服本判决,依法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皖11行终135号裁定,裁定本案发回重审。本院在重审过程中,依法通知滁州市应用技术学校(以下简称滁州技术学校)、安徽万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千公司)、江苏南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工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廷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刘静、被告全椒县公管局的出庭负责人陆尔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林、孙章、第三人滁州技术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诚、第三人万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文、第三人南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0年6月12日,全椒县公管局作出全公管复[2020]5号《全椒县职业教育中心新校区报告厅、道德讲堂、小会议室等采购及安装项目一标段投诉处理决定书》:针对廷煜公司的投诉事项,关于投诉1和2,评标委员会评审存在错误,责令改正,对评标专家依据《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进行处理;关于投诉事项3,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责令代理机构补充公示中标人业绩。

原告廷煜公司诉称,2020年4月20日,滁州技术学校作为招标人、万千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发布了项目编号为CZcg2020004-148-01号的《全椒县职业教育中心新校区报告厅、道德讲堂、小会议室等采购及安装项目一标段》招标公告。该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一标段最高限价为280万元。原告作为符合招标公告条件的投标人,于2020年5月12日向上述平台发送了投标文件。2020年5月13日,经该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审,南工公司以总分97分,得分第一,被推荐为中标供应商。招标人滁州技术学校确定该公司中标。根据公布的中标人提供的投标书,该公司存在以下九项以虚假资料投标行为:1、招标文件的主阵列模块扬声器1第5项技术参数要求为覆盖范围100°H×10V,而南工公司提供的中标产品(品牌Electro-Voice,型号EVA2082S/906-BLX)为90°和6°;2、招标文件的主阵列模块扬声器2第5项技术参数要求为覆盖范围100°H×20°V,而南工公司提供的中标产品(品牌Electr0-Voice,型号EVA2082S/906-WHT)为90°和6°;3、招标文件的次低音模块扬声器第4、5项技术参数要求为额定功率(AES测试标准)1250W、灵敏度(SPL/1W@lm)阵列吊装92dB、地面摆放98dB,而南工公司提供的中标产品(品牌Electro-Voice,型号EVA2151D-BLK)额定功率为1000W、灵敏度为100dB;4、招标文件的返听扬声器第1、2、4项技术参数要求为低频、高频音圈不小于2英寸、覆盖范围90°×60°(可旋转高频号角),而南工公司提供的中标产品(品牌:Electro-Voice,型号:ZX1-90)音圈1.25英寸、可旋转号角覆盖范围为90°×50°;5、招标文件的台唇扬声器第4、5项技术参数要求为覆盖范围90°×60°(可旋转高频号角)、额定功率≥400W,而南工公司提供的中标产品(品牌:Electro-Voice,型号:EVU2082/95-BLK)覆盖范围为90°×50°、额定功率为350W。该项目工程的性质为教学、会议报告厅用途。上述音响设备参数是其重要技术指标。如果不能达到招标文件要求,必然会对工程的使用效果产生较大不利影响。按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南工公司的这些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设备参数,应当扣除9分。而扣除该分数后,其总计评分为88分。开标后,原告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南工公司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中标无效,遂于2020年5月18日向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原告提交的对比资料来源于网络,不具有确定性为由,对原告提出的质疑事项全部不予认可。为此,原告依法于2020年6月8日向被告提出相应投诉,被告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全公管复[2020]5号《全椒县职业教育中心新校区报告厅、道德讲堂、小会议室等采购及安装项目一标段投诉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在认定投诉事项属实的情况下,作出违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决定,即责令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改正,对评标专家进行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投标人使用虚假材料中标的,其中标无效。因此,被告作出的上述决定书违法。故诉请:1、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全公管复[2020]5号《全椒县职业教育中心新校区报告厅、道德讲堂、小会议室等采购及安装项目一标段投诉处理决定书》;2、判令被告对原告投诉的“全椒县职业教育中心新校区报告厅、道德讲堂、小会议室等采购及安装项目一标段”存在的以虚假材料中标问题重新作出处理决定;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廷煜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廷煜公司符合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平台截屏图一份。证明案涉工程于2020年4月通过该网站公开招标。

证据三、投标函一份。证明廷煜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通过上述网站,向招标人发送投标函及相关投标文件。

证据四、全公管复[2020]5号决定书一份。证明1、被告全椒县公管局对于原告的投诉,对投诉事项属实予以确认(即:中标人南工公司的投标文件,所投标的产品未达到招标《交易文件》所要求的技术指标);2、被告未依据法律规定认定南工公司的中标无效,更未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3、被告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错误,全公管复[2020]5号决定书依法应予撤销。

证据五、czcg2020004-148交易文件一份(部分)。证明招标文件要求的部分产品的技术参数为:1、主阵列模块扬声器1第5项技术参数要求为覆盖范围≥100°Hx10°V;2、主阵列模块扬声器2第5项技术参数要求为覆盖范围≥100°Hx20°V;3、次低音模块扬声器第4、5项技术参数要求为额定功率(AES测试标准)1250W、灵敏度(SPL/1W@1m)阵列吊装92dB、地面摆放98dB;4、返听扬声器第1、2、4项技术参数要求为低频、高频音圈不小于2英寸、覆盖范围90°x60°;5、台唇扬声器第4、5项技术参数要求为覆盖范围90°x60°(可旋转高频号角)、额定功率≥400W。

证据六、南工公司分项报价清单一份(部分)。证明南工公司中标资料中的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交易文件》)的要求,并且该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并未明示中标产品与《交易文件》要求的参数存在差异。因此该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弄虚作假行为。具体不符合项目如下:1、中标产品的主阵列模块扬声器1第5项技术参数为品牌Electro-Voice,型号EVA2082S/906-BLX)为90°和6°;2、中标产品的主阵列模块扬声器2第5项技术参数为(品牌Electro-Voice,型号EVA2082S/906-WHT)为90°和6°;3、中标产品的次低音模块扬声器第4、5项技术参数为(品牌Electro-Voice,型号EVA2151D-BLK)额定功率为1000W;灵敏度为100dB;4、中标产品的返听扬声器第1、2、4项技术参数为(品牌:Electro-Voice,型号:ZX1-90)音圈1.25英寸;可旋转号角覆盖范围为90°x50°;5、中标产品的台唇扬声器第4、5项技术参数为(品牌:Electro-Voice,型EVU2082/95-BLK)覆盖范围为90°x50°;额定功率为350W。

证据七、Electro-Voice设备供应商管网下载参数一组。证明南工公司中标的相应产品的技术官方技术参数,与该官网数据一致,且不符合《交易文件》的要求。

被告全椒县公管局辩称,第一,我局职责包括依法监督管理全椒县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处理交易活动中的举报、投诉,查处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具有作出本案《投诉处理决定书》的职权;第二,我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决定适当、合法。1、我局于2020年6月8日收到廷煜公司的《投诉函》后,即根据相关处理程序规定予以了受理。经认真审查后,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2、《投诉处理决定书》关于投诉人即廷煜公司的投诉1和2,认为评审委员会存在错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责令评标委员会予以了改正,改正后的得分仍显示原中标单位“南工公司”得分第一,不影响原中标结果;第三、廷煜公司起诉称“投标人使用虚假材料中标的,其中标无效”,我局认为,本案中标人不属于使用虚假材料中标,只是对得分有影响。1、关于投诉1中标人报价清单中所投产品与交易文件参数存在偏离,该投诉属实。关于投诉2中标人得分97分,因为中标人参数存在偏离应当予以扣减的问题,经审查,我局认为属实,应当予以扣减9分。2、根据交易文件中6.2技术标评审细则“评分内容及标准”中“设备技术参数中标★为设备的重要性能指标,一项不满足或负偏离减2分,非标★一项不满足或负偏离减1分,扣完为止”,廷煜公司投诉所称的项目属于非标★项目,因为中标人投标产品不符合的扣减1分,合计扣减了9分。3、廷煜公司据此认为中标人系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中标无效,我局认为根据交易文件,该项参数允许存在负偏离,即如果符合参数在评分时得分,如果存在负偏离即不得分,并不是说如果存在负偏离即认为不能中标,中标人投标产品不符合,根据交易文件应当予以扣分,该情形显然不属于虚假材料中标。4、关于虚假材料中标法律规定,其中《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结合中标人提交的材料,本案中标人不属于提交虚假材料中标的情形。综上,本案原告廷煜公司起诉称中标人中标的产品参数不符合招标交易文件的参数标准就属于使用虚假材料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被告全椒县公管局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依据是:

证据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证明被告是具有对原告的投诉作出处理决定的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证据二、投诉函、投诉处理决定书以及送达回执。证明1、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因“全椒县职业教育中心新校区报告厅、道德讲堂、小会议室等采购安装项目一标段”招投标过程中对专家评审委员会给出的质疑答复不服,向被告投诉。被告受理原告投诉后及时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并送达给了原告;2、原告投诉中标人投标产品参数不符合招标交易文件以及应当扣减分的投诉属实,被告在作出投诉决定中已经根据法律规定责令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改正,对评标专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责令代理机构补充公示中标人业绩。

证据三、标后复议意见书、评分表、企业业绩补充公示。证明1、原告投诉关于参数不符的问题,经专家复议后,将参数不符合的分数予以扣减后重新打分,原中标单位仍然得分第一,中标结果没有改变;2、招标代理机构补充公示了业绩。

证据四、交易文件。证明根据交易文件评分内容及标准,原告投诉事项允许存在负偏离,负偏离情况下,减1分,被告认为中标人提供产品的参数达不到交易文件的参数标准不属于虚假材料投标。

证据五、《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法律规定,证明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具有法律依据,被告认为中标人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中标。

第三人滁州技术学校述称,我方认为,原告提起的本次行政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求纯属认识上的偏差,被告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万千公司述称,我司受滁州市应用技术学校委托,系该项目的招标代理人。南工公司以总分97分中标,中标后,原告提出质疑,我司按照质疑回复原告,委托了专家对此项目二次进行了评分,扣除后总分为88分。

第三人南工公司述称,我司认为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招投标法33条和实施条例42条中所规定的其它弄虚作假行为应当是与法律所明确列举的低成本报价竞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等同性质的行为,而本案中我司材料的相应误差是评分标准允许存在的合理误差,不属于其它弄虚作假行为,故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虽有程序上的瑕疵,但判决结果正确,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经庭审质证,被告全椒县公管局及第三人对廷煜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1、对证据一、二、三无异议;2、对证据四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在审查原告的投诉后,认为虽然投诉事项属实,但不改变中标结果,按照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做出了处理意见,对原告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引用的法律条文不适用于本案,本案被告认定的投诉属实行为,也与原告引用的法律条文无关,本案是原告认为被告在对招投标中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对于政府采购中的监管部门应为财政部门,而并非本案被告,同时根据财政部94号6第32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3、对于证据五、六、七已由评审委员会在标后复议意见书予以回应。

原告廷煜公司对被告全椒县公管局所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1、对证据一无异议;2、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决定不符合招投标法以及政府采购法的决定,是一个违法的错误的决定;3、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该组文件除了有企业业绩补充公示外,其余文件均是在原告投诉后被告进行的相关内部公告,该文件并没有向原告告知,因此其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4、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列示所提供相应产品的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不一致,那么则属于数据偏离的概念,但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隐瞒其产品的技术数据而中标,就属于弄虚作假;5、对证据五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没有全面适用政府招标法和相关法律,如果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中标人南工公司的虚假投标行为,应当被作为投标无效处理,招标人及代理机构应当进行重新招标或者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由得分第二的投标人来中标,但被告没有依法行政。第三人对被告全椒县公管局提供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对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有争议的证据以及能否达到各自的证明目的,本院将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0日,滁州技术学校作为招标人、万千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发布了项目编号为CZcg2020004-148-01号的《全椒县职业教育中心新校区报告厅、道德讲堂、小会议室等采购及安装项目一标段》招标公告。该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一标段最高限价为280万元。2020年5月12日,廷煜公司作为符合招标公告条件的投标人,向上述平台发送了投标文件。2020年5月13日,经该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审,南工公司以总分97分,得分第一,被推荐为中标供应商。招标人滁州市应用技术学校确定该公司中标。

2020年6月8日,廷煜公司因“全椒县职业教育中心新校区报告厅、道德讲堂、小会议室等采购安装项目一标段”招投标过程中对专家评审委员会给出的质疑答复不服,向全椒县公管局发出投诉函:投诉事项1、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于2020年5月14日公示的“全椒县职业教育中心新校区报告厅、道德讲堂、小会议室等采购及安装项目一标段中标公告”附件“分项报价清单”中,中标人有五项均不能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2,该项目在评审过程中,南工公司以97分的最终得分成为中标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中“产品质量”的评分及标准要求:“1、设备拘束参数中标为设备的重要性指标,一项不满足或负偏离减2分”;非标★一项不满足或负偏离减1分,扣完为止”。前5项所列举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项的扣分已达12分,而中标供应商“产品质量”技术参数响应得分满分26分,中标单位不应为满分;投诉事项3、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于2020年5月14日公示的“全椒县职业教育中心新校区报告厅、道德讲堂、小会议室等采购及安装项目一标段中标公告”中关于中标供应商“南工公司”的企业业绩没有公告。

2020年6月12日,全椒县公管局作出全公管复[2020]5号《全椒县职业教育中心新校区报告厅、道德讲堂、小会议室等采购及安装项目一标段投诉处理决定书》,关于投诉人廷煜公司投诉事项1和2,经过调查,投诉事项属实,予以支持。关于投诉事项3,经过调查,代理机构与投诉人对交易文件理解存在偏差。全椒县公管局关于投诉1和2,评标委员会评审存在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改正,对评标专家依据《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进行处理。关于投诉事项3,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责令代理机构补充公示中标人业绩。廷煜公司因不服该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全椒县职业教育中心新校区报告厅、道德讲堂、小会议室等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48)交易文件中载明的关于产品质量的技术标评审细则:1、设备技术参数中标★为设备的重要性能指标,一项不满足或负偏离减2分,非标★一项不满足或负偏离减1分;扣完为止。

再查明,本次招投标是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提交产品参数,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廷煜公司投诉后,评标委员会经核实,中标单位南工公司设备参数存在负偏离应扣减的项目合计9分,扣减后其综合得分88分,仍居第一名。

本院认为,全椒县公管局职责包括依法监督管理全椒县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处理交易活动中的举报、投诉,查处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全椒县公管局具有作出本案《投诉处理决定书》的职权。本案争议的焦点,南工公司就涉案项目投标标书中所投产品技术参数不能响应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是否属于提交虚假材料中标的情形,中标是否符合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全椒县公管局作出的全公管复[2020]5号《全椒县职业教育中心新校区报告厅、道德讲堂、小会议室等采购及安装项目一标段投诉处理决定书》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本案中,全椒县公管局认定南工公司报价清单中所投产品与交易文件参数存在偏离,该投诉属实,初次评审的结果错误,应当由评审委员会负责,由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本院认为,南工公司提交的设备参数系招标文件中允许存在的负偏离情形,不属于提交虚假材料中标的情形,评标委员会更正后,中标人南工公司仍居所有投标单位的第一名,南工公司中标符合招投标的相关法律规定,故全椒县公管局作出的全公管复[2020]5号《全椒县职业教育中心新校区报告厅、道德讲堂、小会议室等采购及安装项目一标段投诉处理决定书》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廷煜公司要求撤销该决定并要求全椒县公管局重新作出决定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廷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安徽廷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朝银

审 判 员  杨婵娟

人民陪审员  宋会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陶 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