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5民初6337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诉讼送达确认地址: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未来路千树园对面九龙御江苑西侧心诚接待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相领,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恒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三义寨乡310国道北侧管寨村。
法定代表人:闫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90830265C。
被告:兰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裕禄大道东南方向186米。
法定代表人:郭金良,局长。
原告***与被告河南恒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兰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补偿原告一次性工伤医院补助金4553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1日11时左右,原告在被告河南恒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兰考永旺城3期9栋与10栋钢筋加工区工作时,被滑落的钢筋砸伤右腿。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兰考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住院25天后出院。2020年3月12日,原告第二次住院8天,行钢板拆除术,两次合计住院33天。该事故被兰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且在2020年7月30日被开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钱。经原告申请仲裁,在仲裁期间达成仲裁协议后,兰考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调解书,由被告河南恒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前一次性赔付原告70000元,双方解除一切法律关系。该70000元已履行。对于被告兰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一次性补偿原告的45536元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仅给付了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对于4553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兰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河南恒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需再支付21072元后,才可以申请支付。河南恒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已支付过70000元,无需再支付,致使原告一直得不到补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原告所请求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属于行政给付的范畴,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武令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庞秀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