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兰考三联商砼有限公司、河南恒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5民初2011号之一
原告:兰考三联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凯。
地址: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永锋,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恒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闫恒。
地址:兰考县。
原告兰考三联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恒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3月22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兰考三联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恒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考三联商砼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恒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 茜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童歆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