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恒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5民初2235号之一
原告:河南恒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三义寨乡310国道北侧管寨村,统一社会新信用代码91410225590830265C。
法定代表人:闫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敏,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0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厂,河南卿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恒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恒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恒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8.63元、保全费859元,共计1807.63元,由原告河南恒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金亮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慧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