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广州海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3民初680号
原告:广州海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潭村路348号2006房。
法定代表人:*周通。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广东大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87号2203、2205房。
负责人:***。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任家庄16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海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广州海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海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海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9元,由原告广州海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冯婉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