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中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终238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中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兴律师事务所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中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9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审理查明,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5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核实,确认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用,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黎 康 养 审判员 李 东 慧 审判员 陈 俊 松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