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某某洗涤有限公司(原济某某洗涤有限公司)、深圳中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9民初201号
原告:济***洗涤有限公司(原济***洗涤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玉清路南段2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30721168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中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花社区观光路1231号美泰工业园1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1280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郑州市**洗涤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11号大学科技园18号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14708812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洗涤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中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郑州市**洗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3日作出(2019)粤0309民初959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深圳市中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4月2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3民终138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9民初9598号民事判决书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济***洗涤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济***洗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85元,由济***洗涤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春 娜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娴(兼)
书记员 文 英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