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中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宜昌中润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505执1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中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12801H,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花社区观光路1231号美泰工业园1栋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昌中润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8560411XW,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星光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深圳中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0505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宜昌中润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本金1037000元;违约金102992.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173.9元;受理费7528元。 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3917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约定的付款义务。2022年11月15日,申请执行人深圳中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0505执1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