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505执1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中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12801H,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花社区观光路1231号美泰工业园1栋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昌中润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8560411XW,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星光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中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中润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约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宜昌中润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查封以及扣押等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宜昌中润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查封及扣押等强制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