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中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宜昌中润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505执13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中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12801H,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花社区观光路1231号美泰工业园1栋101。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宜昌中润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8560411XW,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星光路2号。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42050519********,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中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中润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本金1037000元及违约金101436.6元(违约金计算方式为按日0.1‰以128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0日计算至2021年1月29日为50965.2元;以118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30日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为7240.7元;以113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为6935.7元;以103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5月17日止为36295元);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22年5月9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37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据实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5月17日为1451.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528元,并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申请费13917元,上述共计1161333.4元,但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中润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共计1161333.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数额的收入。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