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欧尼尔环境净化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派欧尼尔环境净化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与明济生物制药(北京)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7086号 原告:派欧尼尔环境净化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3号楼5层601-1。 法定代表人:王坤,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济生物制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宝参南街16号院1号楼2层201。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派欧尼尔环境净化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明济生物制药(北京)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派欧尼尔环境净化工程(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派欧尼尔环境净化工程(北京)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派欧尼尔环境净化工程(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赵 雪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