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民初1046号之一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平,陕西扬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被告:铜川市天龙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农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铜川市耀州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蔡建新,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际章,陕西国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三友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延超。
原告***诉被告**、铜川市天龙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交通运输局、陕西三友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争议较大,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决定由张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宋阿龙、人民陪审员王小梅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2021)陕0204民初1046号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 敏
审 判 员 宋阿龙
人民陪审员 王小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