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舞民初字第444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4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河南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三友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地:铜川市新区长***龙凤佳城A座1幢51602
被告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南水北调漯河配套工程3标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项目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舞阳县***农村安全用水机房工作楼。
被告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地:广西南宁市科园大道2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三友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合同、权属及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需要搜集新的证据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