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521民初4905号
原告:***,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绿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青山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MU6LR5C。
负责人:***。
被告:安徽绿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东市区钢南小高炉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2X11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路9号银湖创新中心6号楼8层8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299791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绿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安徽绿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25日以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