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115财保194号
申请人:宜兴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某某某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宜兴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某某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冻结,并提供保险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苏某某某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0000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刘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