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宣城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泾县新时代精英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23民初656号 原告:宣城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东路中国宣纸城1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泾县新时代精英学校,住所地安徽省泾县经济开发区创业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泾县新时代精英学校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承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宣城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泾县新时代精英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宣城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宣城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城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8元,减半收取为2354元,由原告宣城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