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皖0210执29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苏州力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丹枫路389号建业科技园F区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570381677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市湾沚区春光慧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通航创业园4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MA8N69FG6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州力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湾沚区春光慧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的(2022)皖0210民初45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州力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0元,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1、本院于立案后每月分别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支付宝、财付通、保险等账户,未发现有足额支付的财产。
2、于2023年2月24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不动产(产权证号皖(2×**)湾沚区不动产权第0××7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该不动产宗地面积为181006.8m,因查封标的远大于实际执行标的,后合议庭合议决议解除对该不动产的查封,后该不动产于2023年5月25日解除查封。
3、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4、本院依程序向被执行人及其法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5、本院依职权以200000元为范围,冻结被执行人财付通、支付宝账户,未足额冻结到足以履行完毕相应法律义务的金额,冻结时间为2023年1月6日;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冻结请在到期前15日书面提交申请,否则视为放弃。
6、在原诉讼保全案件中保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3506.08元,已发放至申请人。
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