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茗建筑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远比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玉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赣1002民初3235号 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某,女,1977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身份证号码:XXX,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96,73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767.57元,共计103,504.77元(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11月24日起以欠款96,737.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至2024年10月24日为6,767.57元,之后利息继续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8月14日签订《装配式建筑设计咨询及PC深化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西津家园租赁房屋项目上”的装配式建筑方案、初步设计阶段的装配式建筑设计咨询及施工图阶段的装配式建筑施工图深化设计及PC深化设计工作。设计费暂定967,372元。原告履行了合同后,被告余款96,737.2元未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诉请的尚欠余款96,737.2元属实,但合同中未约定逾期利息,利息不应当支持。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告登记信息、装配式建筑设计咨询及PC深化设计合同、原告公司图纸签单和建筑建构、设备专业施工图装配式施工图纸、PC构件深化设计生产图光盘、催款函、2022年11月24日的催款函和快递单号和签收截图及双方微信确认截图。被告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8月12日,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作为乙方设计方)与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甲方委托方)签订一份《装配式建筑设计咨询及PC深化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西津佳园项目的装配式建筑方案、初步设计阶段的装配式建筑设计咨询及施工图阶段的装配式建筑施工图深化设计及PC深化设计工作。设计费暂定967,372元。付费次序为:本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支付10%,即96,737.2元;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拆分设计方案交付施工图设计单位并图合格后一周内支付20%,即193,474.4元;完成生产详图,工厂正式生产后七日内支付30%,即290,211.6元;建筑工程首层吊装完成后七日内支付30%,即290,211.6元;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七日内支付10%,即96,737.2元。以上为含税综合价格,乙方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还对其他条款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履行合同,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任务。案涉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于2021年9月3日验收合格。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大部分合同款,但尾款96,737.2元一直未支付。原告追索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装配式建筑设计咨询及PC深化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西津佳园项目的装配式建筑方案、初步设计阶段的装配式建筑设计咨询及施工图阶段的装配式建筑施工图深化设计及PC深化设计工作。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原告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任务,被告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用。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七日内支付最后10%设计费用96,737.2元。由于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合格日期为2021年9月3日,故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早已届满,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剩余10%的设计费用96,737.2元,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七日内支付尾款96,737.2元,而该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合格日期为2021年9月3日,故原告主张被告从2022年11月24日起按当时一年期LPR年利率3.6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设计费96,737.2元,并从2022年11月24日起以尚欠设计费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65%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款项,期满仍未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收款单位: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账号:XXX,开户行:抚州某,用途注明: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