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茗建筑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玉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抚州市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1002民初3233号 本院于2025年5月26日对原告抚州市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5)赣1002民初323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5)赣1002民初323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3面倒数第1行至倒数第四行的判决如下部分“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抚州市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8,71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3年4月15日起按LRP的1.5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补正为“一、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抚州市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8,71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3年4月15日起按LRP的1.5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抚州市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692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艾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