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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赣1002民初3234号 原告:江西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江西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设计费375774.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2年7月31日起以375774.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全部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装配式建筑装配拆分方案及PC深化设计合同》,约定原告承担项目的装配式建筑装配拆分方案及PC深化分项工程,设计费总额暂定475774.8元,被告未付款应按未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向被告交付了设计图纸,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付款承诺函,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0000元,余款375774.8元未付,故原告起诉。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起诉金额属实,关于违约金要求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原告江西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有:原告江西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装配式建筑装配拆分方案及PC深化设计合同》、江西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图纸签单和建筑结构设备专业施工图装配式施工图纸、PC构件深化设计生产图光盘、付款承诺函、催款函、微信确认截图。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未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4月27日原告江西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份《XX家园(租赁房)建设项目装配式建筑装配拆分方案及PC深化设计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所发包的XX家园(租赁房)建设项目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及PC构件深化设计,设计费总额暂定475774.8元;被告逾期支付设计费应按未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设计义务,向被告交付了设计图纸,设计费总额为475774.8元,被告于2022年6月10日向原告出具一份《付款承诺函》,承诺在2022年6月30日前付款100000元,在2022年7月31日前付款185464.88元。2022年6月1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0000元,余款375774.8元未付,原告经催问欠款未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自愿签订的《XX家园(租赁房)建设项目装配式建筑装配拆分方案及PC深化设计合同》有效,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设计并向原告交付了设计图纸,设计费总额为475774.8元,被告仅付款100000元,尚欠375774.8元未付,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设计费375774.8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22年7月31起以375774.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全部付清时止,经查,被告以该违约金过高于其损失要求减少,本院根据案情,酌定违约金以375774.8元为基数,按逾期日一年期LPR年利率3.7%标准,自2022年7月31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零七条、第五百零九第、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江西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375774.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7577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标准从2022年7月31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04元和财产保全费2570元由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该款,期满仍未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收款单位: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账号:1851********,开户行:抚州农商银行伍塘支行,用途注明: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账号:1435********,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高新支行)。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