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由
劳动争议
案号
(2019)鲁0191民初4211号
立案时间
2019年9月20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诉讼参加人
原告
济南海德热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凤凰路与世纪大道东北角海信创智谷1#12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海德热工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昶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长盛小区北区18号楼2单元102号,身份证号370111197103015230。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山东海德热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公司)无须向***支付2018年4月9日至2019年2月8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41512.76元;2.判令由***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意见
海德公司与***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经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审查、作出了济南高新劳仲案字(2019)第841号仲裁裁决书,对于海德公司的理由,***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请求贵院驳回海德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并由海德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认定事实
***于2018年3月9日入职海德公司,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6月18日,***因个人原因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海德公司于当日向***出具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另查明,海德公司为***缴纳了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2018年6月25日期间,海德公司向***发放工资如下:3738.35元、3374.85元(2976.1元+398.75元)、3397.19元(3094.64元+302.55元)、2940.87元(2627.17元+313.7元)、3269.27元、3312.92元、5994.06元(5295.66元+698.4元)、4685.43元(3922.35元+763.08元)、5150.28元、3187.27元、6173.76元、3331.58元、4105.57元、4760.81元。***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间的工资总额为:45224.25元,平均工资为4111.30元。
另查明,***因与海德公司的劳动争议,于2019年6月13日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海德公司向***支付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未签订书面合同二倍工资44509.3元;2.海德公司向***支付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2138.9元。该委经审查,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济高新劳仲案字(2019)第841号裁决书,裁决:一、海德公司向***支付2018年4月9日至2019年2月8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41512.76元;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海德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理由
本案系劳动争议,***于2018年3月9日入职海德公司,双方即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海德公司应于2018年4月9日前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至2019年6月18日,***离职,也未能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海德公司应按照上述规定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另,虽海德公司抗辩向***发放的款项工资及报销款,但其未能提交证据证实***的工资构成及发放款项的明细,故其抗辩不成立。依据庭审中双方提交的银行流水等证据及***主张的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故海德公司应向***支付自2018年4月9日起至2019年2月8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1113元(4111.30元/月*10个月。综上,海德公司应向***支付自2018年4月9日起至2019年2月8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1113元。故海德公司主张的无需向其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主文
一、原告济南海德热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自2018年4月9日起至2019年2月8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1113元;
二、驳回原告济南海德热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原告济南海德热工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济南海德热工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权利义务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