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91民初1923号
原告:济南海德热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遥墙办事处大杜家村工业园内38号,统一信用代码91370112MA3D21075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富祥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开发区潍安路以东、樱前街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75281266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济南海德热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富祥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济南海德热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海德热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海德热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91元,保全申请费1814元,由济南海德热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