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0283执恢61号
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吉泽源建筑机具租赁站,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大泽山镇仉家寨村108号。;电话:185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83MA3RD96R1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锦溪镇锦昌路28号3号房8217工位(集群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509392X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裕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张家溇路8号惠腾商务大厦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21Q6R60C。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吉泽源建筑机具租赁站与被执行人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裕腾建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鲁0283民初714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裕腾建材有限公司在你院(2025)苏0581执4534号一案中的执行案款1076645.67元(若案款不足,以实际到位金额为准),冻结期限1年,自2025年4月11日至2026年4月10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