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3民初10133号
原告:吴某。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原告吴某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