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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3民初10133号 原告:吴某。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原告吴某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