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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3民初8128号 原告:彭某某。 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吴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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