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24民初1498号
原告:商城县***机械设备租赁店。住所地:河南省商城县城关镇花园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524MA9GLJ071R。
经营者:***,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河凤桥乡团结村南园组。公民身份号码:4130271973********。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鼎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鼎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锦昌路28号3号房8217工位(集群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509392X4。
法定代表人:***。
原告商城县***机械设备租赁店诉被告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正式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7日以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现破产管理人已认可原告全部诉请的债权并通知原告向其申报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城县***机械设备租赁店撤回对被告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4元,由原告商城县***机械设备租赁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