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千岛湖成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淳安县元洋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千岛湖成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27执4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元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汾口镇**村村桃花山,组织机构代码:56059064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千岛湖成易建筑工程有限公,住所地淳安县**岛湖镇墨香新苑**幢**室室,组织机构代码:053659722。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02月09日作出(2018)浙0127执41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杭州千岛湖成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帐号:07×××51银行存款金额:180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杭州千岛湖成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帐号:07×××51银行存款金额:18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