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千岛湖成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杭州千岛湖成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27民初744号

原告:***,男,195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胜,浙江智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告:杭州千岛湖成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墨香新苑7幢121室。

法定代表人:唐蕴。

原告***诉被告***、杭州千岛湖成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千岛湖成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且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蔡姣姣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程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