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27民初732号
原告:***,男,195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胜,浙江智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告:杭州千岛湖成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053659722H,住所:淳安县千岛湖镇墨香新苑7幢121室。
法定代表人:唐蕴,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杭州千岛湖成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积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占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