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千岛湖成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姣与某某、杭州千岛湖成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27民初733号

原告:**姣,女,195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胜,浙江智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财传,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告:杭州千岛湖成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053659722H,住所:淳安县千岛湖镇墨香新苑7幢121室。

法定代表人:唐蕴,执行董事。

原告**姣与被告汪财传、杭州千岛湖成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姣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姣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姣负担。

审判员  余积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占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