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千岛湖成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淳安县元洋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千岛湖成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27执4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元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汾口镇西村村桃花山,组织机构代码:560590643。

法定代表人汪大寨。

被执行人杭州千岛湖成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墨香新苑****,组织机构代码:053659722。

法定代表人唐蕴。

本院于2018年02月09日作出(2018)浙0127执41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杭州千岛湖成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帐号:07×××51银行存款金额:180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杭州千岛湖成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帐号:07×××51银行存款金额:18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 华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章财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