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27执4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元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汾口镇西村村桃花山,组织机构代码:560590643。
法定代表人汪大寨。
被执行人杭州千岛湖成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墨香新苑****,组织机构代码:053659722。
法定代表人唐蕴。
本院于2018年02月09日作出(2018)浙0127执41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杭州千岛湖成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帐号:07×××51银行存款金额:180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杭州千岛湖成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帐号:07×××51银行存款金额:18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 华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章财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