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03民初909号
原告:***,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小霞,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告:都江堰光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都江堰大道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1749726487R。
法定代表人:芶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四川华神钢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科晶路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331373739。
法定代表人:李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都江堰光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华神钢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8元,减半收取计28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春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朱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