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4768号
原告:***,男,199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滔,重庆子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华伟,重庆子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神钢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区)科晶路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331373739。
法定代表人:李小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茂侠,四川锦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王何大道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CRF1B33。
法定代表人:熊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伟,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凌峰,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华神钢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成都***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凌峰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亚囡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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