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5执保43号
申请保全人:吉林远通路桥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梅河口市梅河大街2936号。
法定代表人:高同祥,副董事长。
被申请人:梅河口市龙之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梅河口市新民路上河湾二期11号楼1-021-159-1-1号。
法定代表人:王最新,经理。
申请人吉林远通路桥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通公司)与被申请人梅河口市龙之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之旅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5民初16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19年12月13日移交执行局执行,申请保全人远通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龙之旅公司名下价值X万元股权依法冻结。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为远通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梅河口市龙之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X万元股权依法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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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邹秀芳
审判员 张学鑫
审判员 李 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彦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