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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众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02民初218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公司公司董事长。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甲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