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02民初217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某,女,满族,1983年1月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5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6.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