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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县祥龙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02民初217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某,女,满族,1983年1月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5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6.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