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02民初739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阮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甲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