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81民初1528号
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61年5月,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寰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寰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某某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系公司董事长。居民身份号码:6103241974********。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某,女,生于1983年1月5日,满族,住西安市长安区,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被告:某某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镇镇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陕西某某施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疑难复杂,需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