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14333号
原告:西咸新区空港新城洪筠祥工程服务部,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北杜街道北杜村。
经营者:薛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华山德顺机施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
被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
原告西咸新区空港新城洪筠祥工程服务部与被告陕西华山德顺机施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3日立案。原告西咸新区空港新城洪筠祥工程服务部于202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咸新区空港新城洪筠祥工程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咸新区空港新城洪筠祥工程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计405元,由原告西咸新区空港新城洪筠祥工程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