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民终16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4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蒲城县人民法院(2025)陕0526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被上诉人***于202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蒲城县人民法院(2025)陕0526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233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233元,由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