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民终16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4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蒲城县人民法院(2025)陕0526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被上诉人***于202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蒲城县人民法院(2025)陕0526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233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233元,由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