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03民初2411号 原告:***,男,生于1990年4月27日,汉族,户籍地址贵州省绥阳县。现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男,生于1991年3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364G。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68元,减半收取4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