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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xxxx实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xxxxxx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xxxx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03民初8954号 原告:西安xxxx实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xxxx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被告:陕西建工xx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被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原告西安xxxx实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xxxxxx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xxxx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通知原告西安xxxx实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表示不再缴纳,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xxxx实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未预交,应依法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xxxx实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