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1022民初895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8月1日出生,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平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4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宝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果园镇韩家河159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0年5月4日出生,甘肃环县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宝鑫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已向其支付了租赁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