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3执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艾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寰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
上海艾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寰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沪73民初49号民事判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民终146号民事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寰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4,170.8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叶 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六条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类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