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3执9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上海艾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寰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上海艾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寰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本院已强制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案外人***所有的车牌为沪A5XXXX的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叶 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