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艾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珠宝有限公司与上海艾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73民初41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艾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艾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上海)珠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4日作出(2019)沪73民初4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艾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4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现因已届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申请人**(上海)珠宝有限公司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艾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4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珠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艾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4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上述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艾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吴  盈  喆 审 判 员 刘    静 人民陪审员 黄  田  花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朱  丽  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